我在读《汉书》(连载八十一)第十三章刘邦称帝

第四节 西汉(初)国家制度(二)

西汉初法律。

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经历了漫长、渐进的过程,到了战国时期,子夏学生、魏国大臣李悝汇集当时各国刑典,结合现实情况修订成了中国古代最早、最系统的一部法律《法经》。

《法经》分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

盗法明确人们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对侵犯私有财产的“盗”的行为施以重刑,甚至拥有侵犯他人财产的动机的,也会被当成犯罪。

贼法则是有关于杀人罪和伤人罪的处理方法,其中规定:杀一人者死,并籍没其家和妻家;杀二人者,还要籍没其母家。

捕法是关于捉盗和贼的条文。

囚法是关于关押盗和贼的条文。

杂法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禁止蝓制等七项内容。

所谓淫禁就是禁止荒淫,凡丈夫有一妻二妾的要处腻刑(即割耳),丈夫有二妻的处死刑,妻有“外夫”的要处幽闭(禁闭)。

所谓狡禁就是禁止盗窃符、玺和禁止议论国家法令。凡是盗窃符(虎符)的要处死刑,籍没全家为奴隶。盗窃玺(官印)的要处死刑。议论国家法令的,要处死刑,并要籍没全家和妻家为奴隶。

所谓城禁就是禁止越城,一人越城的要处死刑,十人以上越城的要杀死其全乡和全族的人。

所谓嬉禁就是禁止赌博,凡赌博的处罚金。如果太子赌博“处笞刑”(用竹鞭打),如果处笞刑后再不停止赌博,便可改立太子。

所谓徒禁就是禁止群众集居,群众集居一日以上的要查问,三日以上的要处死刑。

所谓金禁就是严惩贪污。丞相贪污,处死左右。将军)以下的贪污的要处死刑。但贪污黄金在一镒(二十四两)以下的只处罚,不处死。

还有禁止“淫侈腧制”,就是禁止所用器物超越等级制度,如果大夫之家有侯所用物的要全族处死。

《法经》出现后,魏国一直沿用,后由商鞅带往秦国,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秦六律。

刘邦曾任秦吏“亭长”,主要工作“抓捕罪犯”,深知秦苛法之害,而以他的“经历”造就了他擅长与人打交道,更喜欢用人际手段来代替法治工具。他入关中以后,曾依据萧何的建议“约法三章”,“杀人者 死,伤人及盗抵罪”。尽除秦之律法,用“约法三章”尝试“以德治国”,这一措施得到了刘邦统治区内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但随着刘邦这一命令实行一段时间后,便感到仅靠约法三章并不能达到统治社会的目的。从汉二年开始,以萧何为主的一班人开始修订法律。

而萧何在秦六律(盗》、《贼》、《网》、《捕》、《具》、《杂》)的基础上,增加3篇(《兴》、《厩》、 《户》)。增加的这部分内容,主要是有关徭役、厩苑、户赋的法律,为经济方面的内容。

到了西汉建国初,萧何等人初步修订完成了《汉律》(亦称《九章律》)。在法律的内容上,《九章律》对一些秦之苛法有所减缓,删掉了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汉律虽承继秦律为蓝本,但绝非简易之事,以后的去除严刑峻法工作,一直延续到文帝、景帝时代,可见其工程之浩大。今天,我们修改和制定一项法律,需要经过的过程包括法律文案的酝酿、拟稿、提出、讨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多个环节,每一环节皆不可缺少。毕竟,制定法律是极为庄重而严肃的。在古代,在人力物力、文化水平和经济条件均受到极大限制的情况之下,萧何之举已实属不易。

《九章律》是西汉的主要法律,另外附有一些辅助性法律,比如叔孙通《傍章》18篇、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等,共60篇。这些律例补充了《汉律》九章,使其整个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对西汉王朝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萧何的《九章律》通用于西汉、东汉四百余年,对两汉的社会稳定,政治、经济、文化的正常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不仅如此,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讲,萧何《九章律》还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即上承李悝的《法经》和《秦六经》;下启魏晋南北朝隋唐的法制建设,对中国律令法制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自秦汉至隋的法制建设和改革,都是以萧何《九章律》为基础进行的,故《旧唐书·刑法志》说:“自汉迄隋,世有损益”。从整个历史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九章律》称为“律令之宗”。

西汉初历法

汉朝建立后承袭了秦朝的历法。以后,到汉武帝时,汉臣张苍等对历法进行了变革。

在我国古代。历来就有着古六历的说法,它主要是指:黄帝历、颛顼历、夏历、殷历、周历、鲁历。

而秦朝采用的是颛顼历(也称秦历),颛顼历完成于秦献公十九年(前366年),是秦国比较早的历法。这个历法跟其他历法大多不同,该历采用十九年七闰法。十九年七闰法就是在十九个农历年中设十二个平年,每一个平年为十二个朔望月;设七个闰年,每一个闰年为十三个朔望月。十九年七闰的间隔一般为3、2、3、3、3、2、3。即第1年之后的第3年为闰年,再过两年又是闰年,依此类推。

闰月的发明,凝聚着古代人民的智慧。有了闰月的设置,才使得我国传统历法得以沿用数千年。阴历历月是以月亮盈亏为周期(朔望月)来制定的。1个朔望月长29.5306日,历月取为29日或30日。如以12个月作为一年,那么一年长为354或355日。如果仅仅这样制定的历法就会与节气脱钩,这样一来,假如今年新年是在瑞雪纷飞中度过,17年后,便要摇扇过新年了。增加闰月就是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秦历以亥月为岁首,因此,秦历按顺序应该是:亥、子(冬至所在月,即冬月)、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闰。如果按国人习惯用数字来称呼月份的话,就成了“十月(岁首)、十一月(冬月)、十二月、一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岁末)”。秦以十月为岁首(一年之始),轮至次年九月为年末,而闰月放在九月之后,称“后九月”。岁首十月同样称为十月,不改称一月或正月(端月)。端月(即一月或夏历正月,不改为四月)是立春之月,二十四节气起点,为避讳始皇帝(赵正)改正月为端月。

度量衡货币

度量衡。度包括分、寸、尺、丈、引,是用来测量长短的,采用十进位制,即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量容积的工具有龠(yuè)、合(gě)、升、斗、斛,是用来测量多少(容积)的。二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称量物体的单位有铢、两、斤、钧、石,它们是用来称量物体平衡的标尺,弄清楚物体的重量的“砝码”。一两有二十四铢。十六两就是一斤。三十斤就是一钧。四钧就是一石。秦汉的一尺长度约今天23厘米,一两约相当今天16克,一升相当于今天180-220毫升。

西汉建国初货币汉初期,政府财政困难,便以秦钱重为借口,令民间和地方自由铸造半两钱,将铜钱重量减到3铢左右,面文仍为半两。这种钱又小又轻,形状像榆荚,因此被称为榆荚钱或荚钱。

西汉建国初税赋

汉代的主要所有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既有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又有包括皇室、侯王和一般地主的大土地所有制。

西汉初年制定赋税制度时,既吸收了秦代的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又总结了“暴秦”速亡的经验教训,也顾及到了汉初经济残破、人口锐减的现状;还要考虑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发展,缓和阶级矛盾等方面的因素。

汉代的赋税约有二十种名目,但主要的是“田税(田租)”和“口赋”。另外还有各种“徭役”。田租是汉王朝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主要用做百官的俸禄、祭祀、皇帝的生活资料和其他某些用度。

西汉初年,刘邦实行“轻田租”政策,行“十五税一”之法,即国家从农民总收入中征收十五分之一,这比秦朝时的三分之二低了近十倍。汉代国家收入的田租,是以实物交纳的田租,一般是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地类、不同年景,定出不同的通产量,以此为标准来征收田租。

汉代另一类重要赋税是“口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来源,主要充作军费和对有功人员的赏赐。口赋就是人口税,其中分为“算赋”和“口钱”两种。

从西汉初开始,法令规定,人民不分男女,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期间,每人每年须向国家纳钱一“算”(一算是一百二十钱),称“算赋”。商人和奴婢要加倍交纳,每人年征二“算”。对商人加倍征“算”,是汉代“重农抑商”的既定国策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目的是保护确立不算太久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对奴婢加倍征“算”,则是中央政权抑制豪强、地主的一种经济措施,因为豪强过多占有奴婢,会使国家直接税收人口基数减少,影响国家的收入,助长地方势力的增长,从而构成对中央专制的威胁。

未成年的儿童,汉代称为“小男”、“小女”,他们的人口税叫作“口钱”。口钱从七岁起征(建国之初,有时从三岁起征),直到十四岁,每人每年交纳二十钱。

在汉代,国家和皇帝的收入、支出是严格分开的,二者不能混淆、挪用。在机构上,议承秦制,管理国家财政的叫“治粟内史”,后来称作“大农令”或“大司农”,简称“大农”,收来的田租、口赋都由它掌管;替皇帝管理私人财政的机构叫“少府”。汉代皇室的用度,主要取自“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所入”,或称“工、商、虞、衡之入”,这些收入,原则上由少府管领,供皇室享用。

汉代还有一种“献费”,是诸侯国在征收的“算赋”中,每人拿出六十三钱于每年十月献给朝廷(算赋余下部分留作诸侯国支配)。

徭役,实质上它是由先秦时代的力役地租蜕化而来,和赋税的关系十分密切。汉法规定:成年男子均得用一定时间为国家服兵役和力役,丞相的儿子也不能例外,从二十三岁(有时十七岁,有时二十岁)到五十六岁是服役年龄,但实际上有的人年过六十还要服役。服一般力役的叫“更卒”,每年都要服役一个月;服兵役的叫“正卒”。正卒又分为两种,一是到所在郡(诸侯国)受训,充当郡兵一年,二是到京师或边疆地区充当“戎卒”一年,这意味着每个成年男子一生至少要服两年兵役。

仅从税率上看,汉代农民所受税赋似乎不重,其实不然。首先看看自耕农民。西汉政论家晁错,在他的《论贵粟疏》中,给我们描绘过一幅“文景之治”(国家相对富裕时期)时代的自耕农生活画卷: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去服役的,不下二人,能耕种的土地不过一百亩,一年的收获不超过一百石;全家各种费用只能从那点微薄的收入中开支。如果遭受水旱灾害,或急政暴敛,临时的捐税,有粮食只好半价贱卖,无粮可卖就只好去借高利贷。事后卖田宅,甚至卖子孙去偿还债务的情况也随之出现了。盛世之下的自耕农尚且如此,衰世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至于在田主(后期的地主)的土地上耕作的农民,则要向田主交纳二分之一的产品,即所谓“见税十五”,所受剥削更加沉重。东汉荀悦说:国家征收的田租,即使只有农民收入的百分之一,但由于田主的中间剥削,农民往往要交纳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给田主,这些田主比暴秦还要残酷。我们也应当承认,西汉前期减田租的措施,固然有利于拥有大量佃农的大地主,但对大量自耕小农还是多少起了一点保护作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收到了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效果。

汉代的赋税制度比前代更加系统、更加严密、更加法律化了。它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基本模式,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作用。后世的“租、庸、调”制,和汉代赋税制度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中国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始建于秦,而大成于汉。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化了的赋税制度,保证了统一的封建帝国的经济需求,而一个统一的强大的封建帝国,又为制订和推行一个系统严密的赋税制度提供了前提条件。它们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西汉初文化之陆贾《新语》

刘邦从秦末的一个小吏,起足于反秦的群武之中,历经八年戎马生涯,建立西汉江山。刘邦虽然明智善断,但对于如何治理天下,总会习惯性地保留着“马上得天下,马上治天下”的治国思想。

在刘邦政权中,集中了秦汉时期的大量天下精英,以“有口辩士”之称的陆贾就是其中一位。陆贾感觉应该向皇上讲述治国思想。因此,陆贾每次借与皇上见面机会,都要向刘邦讲述前秦各学派的治国理念。一次上朝,陆贾在刘邦面前谈《诗经》、《尚书》。刘邦确实不喜欢“高谈阔论、不务实事”的儒士。刘邦见陆贾双唇跳动,却不能解决眼下诸如将士争功、诸侯王有异心的好多麻烦问题。

刘邦开始骂道:“乃公居马上得之(你老子我是在马上得天下),安事(为什么要研究)《诗》、《书》?”

陆贾反驳道:“在马上得天下,难道也可以在马上治天下吗?况且商汤、周武王以武力夺取天下,却以仁义守住天下,文武并用才是长久的治国之术。以前吴王夫差、智伯都因穷兵黩武而灭亡;秦国一味使用刑法不知改变,终于亡了国。假使秦国统一天下后,‘行仁义,法先圣’(能够实行仁义,效法古代圣贤),陛下哪能得天下呢?”刘邦面情虽有不悦,但刘邦最大的特点,就是始终能够听取对他有益的建议。实际上,他也是历代开国皇帝从马上到马下思想转变最快的帝王。

刘邦对陆贾说:“你试着为我撰写一下秦亡汉兴、天下得失的道理,以资借鉴”。陆贾不愧“西汉思想家、政治家﹑外交家”的称号。陆贾在此后很短的时间内,共写了十二篇。每上奏一篇,刘邦及众臣都认为写得好,刘邦还给陆贾的十二篇“政文”起了名字叫“新语”。

陆贾以其《新语》著作为标志,使其成为西汉治国思想的开拓者、奠基人。陆贾在《新语》著作中阐述的治国理念,主要包括四大方面:行仁义、法先圣;无为而治、不废有为;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天人感应、规限人君。

陆贾是汉初第一位力倡儒学的思想家,其思想主要融汇黄老道家及法家思想,而最后归本于儒家的仁义观。在西汉初期儒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由先秦儒学向汉代儒学转变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链环。

陆贾继承了先秦儒家的“人主天下之仪表也,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随”这套德化理论,认为秦亡就是因为不施仁义、专任刑罚, 骄奢靡丽以及重用赵高等奸佞之臣所致,因此他认为汉家王朝要想不重蹈秦亡之覆辙,就必须反秦道而行之,“行仁义而轻刑罚; 闭利门而尚德义; 锄佞臣而求贤圣”,定下了带有强烈儒学色彩的三大为政原则。同时,为了使儒家学说更加适应汉初政治统治的需要,他在坚持儒家基本思想倾向的同时,已经公开地从道家、阴阳家、法家等诸子各家中,吸取合理的思想资料以充实儒家的思想体系,开启了汉代儒学重构的先河。

无为而治、不废有为。陆贾的“夫道莫大于无为”的思想来源于道家黄老之学。 陆贾的无为并不是由作为宇宙本根的道的无为推演出来的,而是从秦王朝速败教训中总结出来的,是与秦始皇的滥用刑罚的有为相对立的。他用道家的思想原则,把法家和儒家思想进行了改造和糅合,使得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更加贴近实际,更能解决问题。

陆贾并不排斥有为,他认为如果没有人为的努力,社会就不能进步; 既然圣人都有为,那么君子当然也要有为;有为不是妄为,而必须以道为准。主张对一切凡人力所能为、又必须为的事,均应该尽力而为之。

在陆贾思想中,无为和有为是有机的统一,是治道的一体两面,以有为求无为,在有为的基础上,达到无为的最高境界,即要求君王积极有为,依仗自身修养制定出一套社会秩序,然后将这套政治社会秩序落实在实际生活中,制礼定乐,教化天下。

文武并用、德刑相济。陆贾同时也改进了法学,他批评秦”法治”太过,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减废秦法,但仍然坚持治国必须依靠”法治”,只不过”法治”不再是治国之本,而是治国之末。陆贾还进一步提出减免赋税徭役,让利于民。要与民休息,不干民,不扰民,不加赋,做到“国不兴无事之功,家不藏无用之器,稀力役而省贡献。”

在历史观方面,陆贾继承了法家韩非的观点,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 先圣 、 中圣 、 后圣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陆贾不仅意识到了人类物质文明的进步,而且还接触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陆贾在继承与发挥法家理论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权变学说,表达了汉初地主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积极巩固和发展封建统治的新制度的愿望,具有积极的意义。

天人感应、规限人君。陆贾天人学说中的阴阳灾异思想来源于阴阳家。陆贾一方面继承与发挥了《易传》与《荀子》的唯物主义观点,但同时也吸收进了阴阳家的一些天人感应、阴阳灾异的迷信思想。 陆贾虽从天人相分的角度要求君主握道而治,依德而行,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君主是人间最高的权威,君主可以统治万民,但却没有人能制约君主,因此只有借这种可与人感应的天来警戒、威吓人君,使其因天变而正其失,理其端而正其本 ,而起到一种规劝和限制人君胡作非为的作用。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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